包頭市嬰兒出生落戶指南 包河區新生兒上戶口

辦理地點
包頭市公安派出所戶籍室或市民大廳“公安戶籍窗口”
申請條件
嬰兒父親或母親一方是包頭市戶籍,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手續 。
辦理材料
1、對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可以隨父或隨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出生小孩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旗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本人或者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及戶口簿,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辦理落戶
辦理部門
包頭市公安派出所
辦理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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