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失業登記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登記

失業保險登記:
按現行規定、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應及時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新成立的單位應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申報制度:
繳費單位在每月或規定的期限內攜帶申報的資料,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 。申報有困難的可郵寄申報或網上申報 。核定后,按月或按季繳納 。
申報內容:
單位申報的主要內容:繳費單位金稱、開戶銀行及帳號、職工情況及參保花名冊、繳費方式、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金額、個人繳費金額、繳費明細表,以及單位人員增減、變動情況表等 。
繳費方式:
單位必須在核準的繳費申報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貨幣形式金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怎樣進行失業登記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登記】
單位可采取下列方式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1)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收款;
(2)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形式繳納;
(3)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現金形式繳納;
(4)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
對單位送過的繳費資料即時審核 。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 。退回單位更正后重新申報、對繳費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在不超過兩個公休日內審核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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