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查補的個稅稅款可以計入“三代”手續費的基數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
因此,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稅務機關的檢查環節補繳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計入“三代”手續費的基數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南京查補的個稅稅款可以計入“三代”手續費的基數嗎】(九)偶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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