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丹東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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