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主要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本學段資助政策的宣傳工作,讓廣大學生和家長了解學生資助政策、得益于學生資助政策 。學校應及時發布學生資助公告,內容應包括資助項目、資助對象、申請資助時限、報送材料、資助金額等 。
(二)個人申請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應在學校發布公告起的規定時限內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學生申請資助時,取消原來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特殊群體學生應提交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核發的扶貧卡(扶貧手冊)、低保證、福利證、殘疾證等真實、有效證件或復印件) 。學生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享受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

(三)綜合認定 。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或其他有效證件,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 。
對于書面承諾涉及特殊群體因素的,由學校統一報同級教育部門協調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核查相關書面承諾內容 。核查結果作為學生資助工作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不作為學生享受資助政策的前置條件 。原則上特殊群體優先納入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
對于不涉及特殊群體因素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導致家庭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含死亡)導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響等情況的,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評定 。
(四)結果公示 。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
【鞍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五)建檔備案 。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資助資金發放明細等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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