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創新區人才安居申請條件 南通人才安居政策

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條件
1.人才安居對象所在單位中企業類用人單位應當為創新區引進并與創新區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投資協議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企業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型科技企業、軟件研發和信息技術類服務外包企業等創新創業企業 。
【南通創新區人才安居申請條件 南通人才安居政策】(2)企業須注冊(變更)在創新區,注冊(變更)時間須為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冊(變更)地址須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創新區取得土地并建成運營的科創、文創、商辦等載體 。
2.事業類用人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創新區內教育、醫療、文化、藝術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僅限《南通創新區人才安居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的B-11、C-25、C-26、C-27、C-28、D-47、D-48、D-49高精尖人才享受,其余不享受) 。
(2)創新區引進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機構等注冊為事業單位的研發機構 。
(二)申請人條件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符合《南通創新區人才安居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的A、B、C、D、E、F類人才的認定條件 。其中,B、C、D、E類人才所列職務須為近5年內獲得任命的職務 。
1.共性條件
(1)簽訂意向購房協議前人才戶口須遷入創新區;
(2)在創新區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
(3)本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在南通市區名下無住房,且近三年內無住房交易記錄;
(4)稅前年薪不低于13萬元(以稅務機關認定為準) 。
2.個性條件
(1)A類、B類、C類、D類人才應在創新區創辦(領辦)企業或重大研發機構,或在企事業單位擔任實際職務(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2)E類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3)F類人才應為符合教研函件〔2022〕1號文件《第二輪“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要求的本科畢業生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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