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計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為1975年12月30日,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日期為2005年3月27日,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應為2005.3.27-2025.3.27 。公民出生日期為閏年2月29日的,在計算周歲時,遇到非閏年以3月1日為滿周歲 。
2003年6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1、16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16-25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26-45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46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日照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須知 日照新市區辦理身份證的地點】5、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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