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事項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完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湘政發〔2014〕27號)和《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政策解釋及操作辦法〉的通 知》(湘人口發〔2014〕12號)文件精神 , 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 , 現就做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工作的有關事項 , 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
嚴格按湘政發〔2014〕27號和湘人口發〔2014〕12號文件執行 。
【衡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事項】二、獎勵標準
(一)2014年1月1日(含)以后到齡退休的人員 。
自到齡退休次月起 , 每月發放獎勵金80元 , 直至亡故 。
(二)原已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的人員 。
自2014年1月1日起 , 停止執行原待遇 , 每月發放80元獎勵金 , 直至亡故 。
(三)原已享受一次性獎勵5000元的、原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一次性獎勵5000元的、原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的人員 。
可以選擇一次性5000元或從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獎勵方式 , 但獎勵方式只能選擇一次 , 選擇后不得更改 。如選擇每月80元獎勵方式 , 則從2014年1月1日起先抵扣完原領獎勵金后 , 再按每月80元的標準領取獎勵金 , 直至亡故 。
可以選擇獎勵方式的 , 須與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簽訂《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選擇獎勵方式協議》(附件4 , 一式兩份) 。
(四)2009年10月22日(含)以后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 , 在《湖南省完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若干規定》實施時(注:實施時間為2014年1月1日)已經死亡 , 未領取或領取獎勵金不足5000元的 , 一次性補足5000元 。
三、獎勵資金來源
(一)行政機關 。
機關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 , 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列支 。
(二)事業單位 。
事業單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 , 從單位經費中列支 。
四、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一)本人申請 。符合獎勵條件的 , 申請人在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時 , 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光榮證》或《無子女證明》或《<光榮證>遺失證明》和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 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 并填寫《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申請表》(附件3  , 可復印)一式兩份 。已退休的職工在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交《退休證》 。申請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 , 屬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5000元的 , 還應對一次性獎勵5000元或每月獎勵80元作出明確選擇 , 待獎勵身份確認后與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簽訂選擇協議(附件4 , 不可復印) 。
(二)單位審批確認 。申請人所在單位依照獎勵對象條件對申請人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的擬獎勵對象名單應在本單位張榜公示5日 , 同時公布單位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 , 確認為本單位獎勵對象 , 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署具體意見并簽名 , 加蓋公章 , 建立個人檔案 , 按不同情況填寫《衡陽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名冊》(附件5或6 , 可復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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