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戶口遷出手續 新鄉戶口遷入所需證明材料

戶口遷入所需證明材料
(一)在居民家庭戶入戶的,應征得該居民家庭戶戶主同意,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戶主同意入戶聲明,到
該戶口所屬派出所申請辦理 。
(二)無法入戶居民家庭戶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屬派出所申請入戶集體戶口 。
(三)在本人提供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落戶的,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在自主產權房屋入戶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完稅憑證(小產權房提供收費依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2.在購買的二手房入戶的,應提供購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如果賣方還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應提供雙方買賣合同 。如屬單位集資房,應提供集資合同或協議 。
3.在自建房入戶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 。
4.在房改房入戶的,通過房改購買的共有住房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
5.在廉租房和公租房入戶的,應提供市保障房服務中心的租賃協議或合同 。
6.在租賃私有房屋入戶的,應提供雙方房屋租賃合同和公安機關登記備案材料 。
以上合法穩定住所非本人所有產權的,應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證和同意入戶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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