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撫養費標準 衡水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 , 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 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 , 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 , 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 , 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 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 , 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 , 確定征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 , 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
【衡水市撫養費標準 衡水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 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 , 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 , 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 , 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 , 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 , 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 , 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 , 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 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 , 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
征收社會撫養費 , 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 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 , 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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