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三 )


第二十四條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實施細則時,如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公民因公務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執行任務出境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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