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哪些情況不應認定為工傷? 吉安市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5.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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