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實行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的通知

一、適用對象
未申領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本省戶籍居民,可在省內任一公安戶籍派出所(含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下同)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二、申領材料
已滿16周歲的,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申領 。未滿16周歲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陪同,憑居民戶口簿代為申領;其中,居民戶口簿無法體現監護關系的,還需提供注明監護關系的材料,通過系統查詢和政務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監護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
三、辦理流程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按照“異地采集受理、原籍審核簽發、統一制作發放”的業務流程和省廳印發的《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居民身份證省內異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辦〔2017〕84號)相關規定辦理 。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實行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的通知】四、不予異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一)提供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與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不一致的;
(二)戶口疑似虛假、重復登記的;
(三)有其他不宜異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
五、工作要求
實行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是加快推進“跨省通辦”的重要基礎,是為民辦實事的具體舉措 。各地要認真部署實施,加強業務培訓,做好軟硬件準備,切實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能力 。要落實工作責任,積極聯系溝通,相互協作配合,為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要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政策知曉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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