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戶口變更姓名辦理所需材料 鎮江戶口變更姓名辦理所需材料清單

變更姓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
【鎮江戶口變更姓名辦理所需材料 鎮江戶口變更姓名辦理所需材料清單】1.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一)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四)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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