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事項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業務 社保失業人員登記】二、所需材料
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社會保險登記表》(附表1)一式二份(蓋單位公章);
2.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機關單位編制本或單位法人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復印件一份;
(5)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如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證、企業驗資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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