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細則最新 桂林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桂林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細則(原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20〕2號)附件2《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促進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細則》規定的不再另行明確,遵照執行 。為規范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明確其相關操作事項并認真執行 。
第二條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的申領與發放,按照“誰申領、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申領材料的受理、審核、撥付等環節,申領補貼的企業(單位)、培訓機構(學校)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報時需要提供的材料與補貼資金支付按自治區桂人社規〔2020〕2號文執行,其它所需佐證材料按本細則要求提供 。
第三條職業技能培訓證書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證書系統可查詢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類證書和經各級人社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等(簡稱“證書”,下同) 。人社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是指由各縣(市、區)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培訓需要和市場需求認定的 。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特種操作證的認定和補貼標準備,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號)執行 。
第五條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提前3個工作日,在廣西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提交開班信息后,并以書面形式向培訓地所在人社部門提交開班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開班 。在市本級城區(不含臨桂區)開班培訓的,按要求向所在地各城區人社部門申報開班培訓,并報市公共就業創服務中心備案 。凡未經同意擅自開展培訓的,不得申領培訓補貼 。
第六條開班培訓地所在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培訓的監管,市本級(不含臨桂區)開班培訓的由培訓機構開班培訓所在地各城區人社部門進行監管,每個班次檢查不得少于1次,建立督查制度并填寫《職業培訓現場督查情況表》,此表為培訓機構申領補貼時作為參考 。職業就業技能培訓每班人數不超過50人、創業培訓每班人數不超過30人 。
第七條項目制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時要求
(一)項目制標準國家職業資格(工種)就業技能培訓 。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設置的課時原則上分別不得少于60、80、100個學時 。每天按7個標準學時計算 。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遵循相關規定 。
(二)項目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就業技能培訓 。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個學時 。
(三)項目制非標準職業(工種)就業技能培訓 。由各縣(市、區)根據簽訂項目制培訓協議(合同)確定該培訓工種學時并組織考核驗收 。
(四)創業培訓培訓的學時要求,按照創業培訓項目課程設置并達到學時要求 。
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時計算:均包含自治區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和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宣傳、科普宣傳、鄉村振興等學時在內,或自治區還有其它要求列入培訓的事項一并計入培訓學時 。
第八條項目制就業技能培訓由培訓機構(學校)與培訓所在地人社部門簽訂培訓協議(合同),培訓協議要素主要包括:項目制培訓范圍和對象、項目制培訓流程(標準職業培訓、非標準職業培訓、創業培訓)、項目制培訓考核要求(主要為獲取率、就業率)、項目制培訓補貼標準、其它事項等五個要素 。檢查驗收培訓成效后給予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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