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天津戶籍人員遷到外省市落戶的返籍回津落戶怎么辦?


原天津戶籍人員遷到外省市落戶的返籍回津落戶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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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津戶籍人員遷到外省市落戶的返籍回津落戶怎么辦?】具體辦理條件是什么?
因上學、畢業分配、工作調動、投靠親屬等原因將戶口遷到外省市落戶的原天津市戶籍人員,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已返回天津市居住可以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逐級報分局審核后辦理 。
具體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1、到場填寫《戶口遷移申請書》;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5、房屋產權證明;
6、申請人戶口由我市遷出記錄 (能夠通過公安機關內部查詢的免予提交) ;
7、房主、戶主同意落戶聲明;
8、能夠證實房主與落戶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能夠系統查詢的免予提交)
有什么特殊情形?
18周歲 (含) 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應當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法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登記證》,并在天津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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