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咸陽公租房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管理
(1)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定期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
(2)對承租人私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結構、用途及配套設施的,一經發現,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立即勸阻并責令其恢復原貌,不聽勸阻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3)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
【咸陽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咸陽公租房監督管理辦法】(4)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
退出管理
(1)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2)承租人在承租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市區獲得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
(3)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 。
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②參加集資建房、購買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將所租房屋轉讓、轉租、出借,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或用于違法活動的;
④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⑤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屋租金及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⑧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約的;
⑨違反房屋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
退租:租住公共租賃房退出家庭,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暖、氣、物業等相關費用 。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被取消保障資格或解除租賃關系起3個月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拒不退出又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出租單位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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