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失業人員那種情形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東營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在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 , 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 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東營失業人員那種情形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 ,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 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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