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個稅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和條件( 二 )


(1)扣除范圍:年滿60周歲(含)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標準:
①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獨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但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
2、扣除方式
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攤、約定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等方式 。注意:
(1)約定分攤與指定分攤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2)約定分攤與指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為準;(3)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3、扣除起止時間
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
六、大病醫療支出申報條件
1、扣除范圍及標準
(1)扣除范圍: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出,醫保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2)扣除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是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
2、扣除方式
(1)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3、扣除起止時間
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注意:大病醫療支出在次年3-6月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享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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