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穩崗返還金政策 濟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濟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 。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其他參保單位)申領條件和返還標準參照企業實施 。【失業穩崗返還金政策 濟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類型確定返還比例 。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補繳的歷年欠費和滯納金 。
注:實施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 。備付期限=本統籌地區2020年底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決算數÷本統籌地區2019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小計決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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