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養犬條例 泰安不文明養犬行為處罰規定

泰安不文明養犬行為處罰規定:
【泰州市文明養犬條例 泰安不文明養犬行為處罰規定】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或者城鎮居民生活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未拴養、圈養或者未按照規定攜犬外出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辦理犬只登記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飼養犬只或者攜犬進入相關單位和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臨時禁入區域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對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攜犬外出未按照規定牽領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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