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社保補繳政策 淄博企業申請緩繳社保問題解釋

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滿未能按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淄博社保補繳政策 淄博企業申請緩繳社保問題解釋】

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
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
辦理期限:
區縣經辦要專人負責,接到申請后,及時答復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2日內匯總報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審核匯總,符合條件的,2日內報市局 。市局原則上每周報省廳一次,特殊情況,可及時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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