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
【濰坊對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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