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人服刑4年多獲假釋后用舊傷誣陷他人,并案再審判無期( 三 )


王少光和朱明勇表示 , 佟勝軍犯罪和假釋時適用的是1979年《刑法》,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節,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
王少光說,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1979年刑法第73條中“特殊情節”所作的解釋有所不同 。“特殊情節”一般是指 , 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顯然,佟勝軍的妻子癲癇病生活不能自理不是法定的假釋條件 , 且即使符合“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也應當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即必須超過七年六個月 。

男子殺人服刑4年多獲假釋后用舊傷誣陷他人,并案再審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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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佟勝軍誣告陷害遭錯誤羈押239天的天懋公司保安岳洪強、劉立中、王雪東(從左到右)在羈押三人的看守所外 。資料圖
殺人舊案與誣告陷害并案再審
一位接近佟勝軍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佟勝軍殺人舊案“紙面服刑”被媒體曝光后 , 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黑龍江省也成立了調查組對此案進行調查 。
大慶市中院的判決也證實了上述人士的說法 , 2020年12月23日,被指控誣告陷害的佟勝軍被三亞市城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佟勝軍不服提出上訴 。三亞市中院2021年5月17日將案件發回重審的當天,黑龍江省高院做出(2021)黑刑監12號再審決定書 , 指令大慶市中院再審佟勝軍故意殺人一案 。
同時,202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刑轄32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令將佟勝軍誣告陷害一案移送大慶市中院審判 。
2021年9月17日 , 大慶市中院做出決定,將佟勝軍誣告陷害案與故意殺人案并案審理 。
大慶市中院審理就故意殺人案審理查明,1992年2月4日13時許,佟勝軍在安達市百花園舞廳與才洪濤發生口角,并與才洪濤的朋友被害人朱守彬(歿年21歲)發生肢體沖突進而廝打 。廝打過程中,佟勝軍持尖刀捅刺朱守彬胸、腹部各一刀,在朱守彬倒地后,佟勝軍持隨身攜帶的斧頭砍擊朱守彬頭部一下,后逃離現場 。
佟勝軍供述,刺朱守彬的尖刀系朱守彬本人所攜帶 。其辯護人也表示,朱守彬將尖刀帶至案發現場并率先動手,對案件的發生負有過錯 。
大慶市中院調查認為,關于打斗過程及尖刀來源 , 多位證人在案發當日及次日所作證言均證實佟勝軍持斧子率先劈砍朱守彬,且證實佟勝軍一手持斧一手持刀,證人均未證實尖刀系朱守彬所有 。而在案發一個多月即佟勝軍歸案后,多名證人集中推翻原證言,改稱朱守彬先動手及作案的尖刀系朱守彬所有 。上述證言內容既不符合記憶規律 , 又無合理解釋 , 更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故應采信上述證人案發后所作初始證言 。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
大慶市中院認為,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 認定佟勝軍作案所使用的尖刀是朱守彬帶至現場及朱守彬先動手毆打佟勝軍的依據不充分,據此認定被害人有過錯不當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
大慶市中院據此認為,佟勝軍采取暴力手段,持尖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原審認定故意殺人案朱守彬負有過錯不當,且原審“殺人罪”罪名表述不當,應予糾正 。同時,在故意殺人案中,佟勝軍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可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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