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交通事故后扣留車輛常見問題解答

一、拖車費用由誰來承擔?
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扣留車輛的行為 , 拖車費用應該由作出決定的交警部門來承擔 。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為 , 應屬事故損失 , 由責任當事方承擔 。施救費用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
二、車上所載的貨物會不會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 , 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 ,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
三、存車費用由誰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 ,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薄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8條規定 ,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strong>【秦皇島交通事故后扣留車輛常見問題解答】
可見 , 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交通警察扣留車輛產生的停放費用 。但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 因當事人逾期未領取而產生的停車費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的 。
四、車輛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為其他違法行為被扣留的車輛 , 在違法行為消除或及時處理后就會放行 , 因收集證據被扣留期限如下:
扣車后至作出委托鑒定3日(超過3日委托需支隊審批)+首次鑒定期間30日(如延長再+30日)+送達鑒定意見5日(或交警審查后3日重新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期間3日+重新鑒定期間30日(如延長再+30日)+鑒定結論確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 , 其余是指工作日)
五、調解以后達不成協議 , 或者不履行協議 , 還可以扣留車輛嗎?
事故處理過程中 , 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對事故的事實及形成原因進行調查 , 認定雙方責任 。
至于調解 , 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 , 屬于民事賠償的范圍 。必須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 , 并且提出書面申請 , 交警部門才可以受理 。
如果說達不成協議 , 或者不履行協議 , 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警不會因為達不成協議 , 或者不賠償而繼續扣留車輛 。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為違法行為而被采取強制措施扣留車輛的 , 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后應放行 。
六、當事人不領取車輛怎么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第3款規定 ,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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