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江蘇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注銷與輟學規定

【最新 江蘇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注銷與輟學規定】? 學籍注銷
?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失蹤、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注銷其學籍 。
?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注銷其學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或雖經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申請,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注銷其學籍 。

因出國(境)定居而注銷學籍的學生,如在16周歲以內仍需要繼續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并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
? 輟學處理
? 在校學生持續無故曠課達到2周,其間雖經學校多次聯系要求復學,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
? 學生休學期滿后未及時續辦休學或復學手續達到2周的,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
學校應當將學生輟學情況、聯系情況等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啟動“控輟保學”程序,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并在學籍系統中標識 。流動人口子女疑似輟學的,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輟學信息告知學生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