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有哪些形式可以向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向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種形式
1.臨時身份證明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由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2.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
3.親屬關系證明
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
【宿遷有哪些形式可以向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4.注銷戶口證明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5.無犯罪記錄證明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 。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
6.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由立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
7.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由接報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
8.非正常死亡證明
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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