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公證程序 淮安證據保全公證如何辦理

說明: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般以解決糾紛或預防日后發生糾紛為目的 。
保全證據公證業務的分類標準有很多種,較常使用的是根據行為、事實、文書等證明對象進行分類 。根據這類標準,一般分為:
1、行為保全;
2、物證、書證保全;
3、證人證言與當事人陳述保全;
4、電子數據保全 。
幾種常見的保全業務,比如:郵寄送達、現場送達、公證購買(消費)一般歸入行為保全;而網絡購買、網絡圖文、影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則歸入電子數據保全;現場現狀類的,一般歸入物證保全 。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申請人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交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和單位介紹信;
3、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相關的主題資格證明和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單位介紹信;
4、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房產證明、合同等);
5、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書面說明; 6、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注:申請保全的證據的方式、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不予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鑒定、評估和攝影攝像等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 。保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言應有其監護人在場,監護人應當在詢問筆錄和所保全的證人證言上簽名確認 。公證機構不對送達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訴訟時效)、受送達人是否能到送達文書作出任何承諾和證明;辦理保全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公證應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和經公證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約定 。申請人無法控制現場局面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員根據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當事人補充提交其他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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