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應當如何查詢? 怎么查詢是否犯罪記錄( 二 )


對于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并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章異議與投訴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查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復查 。提出異議的,異議申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復查工作 。
第十二條原受理單位對于查詢異議應當進行復查,復查結果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查清并做出答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異議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
第十三條對于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查詢告知函》確有錯誤,經查證屬實的,出具文書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撤銷并重新出具有關文書 。
第十四條異議申請人認為受理單位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依據的法院判決有誤,符合法定申訴條件的,受理單位可以告知異議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法院、檢察院申訴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編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請查詢犯罪記錄,或偽造、變造《查詢告知函》《無犯罪記錄證明》 。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開展查詢,并對查詢獲悉的有關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規開展查詢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
第十九條國家有關單位對特定事項的犯罪記錄工作有專門查詢規定的,從其規定 。
【犯罪記錄應當如何查詢? 怎么查詢是否犯罪記錄】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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