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醫保繳費年限 徐州居民醫保繳費截止時間

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制度
(一)參加醫療保險實行繳費年限制度,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
(二)醫保視同繳費年限 。2000年8月1日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前,參保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作為職工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
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原在編的退休職工,其原軍齡和工齡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
(三)實際繳費年限 。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的年限 。
(四)參保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退休前處于連續參保狀態;
2、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
3、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以上 。
符合前款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
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未達到以上規定的參保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在一次性補繳或繼續繳費到規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一次性補繳的,不補劃個人帳戶資金 。
(五)參保單位中在繳費年限制度實施前已退休的參保人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由參保單位按我市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的繳費比例(9%),一次性補繳或繼續繳費到規定年限,參保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
(六)其他退休人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我市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參保的,由個人按照我市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單位和個人合計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或繼續繳費到規定年限后,其方能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
(七)退休人員與退休前所在單位,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的,應補交費用,其繳費主體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未明確的,可以由個人繳納,也可以由單位繳納或者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具體由個人與單位協商,但應由單位統一辦理手續 。
(八)參保單位為其退休人員辦理繳納以上費用,原則上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 。
(九)參保人員退休前醫療保險有中斷繳費的,在辦理一次性補繳或者繼續繳費時,可以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補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視為退休前處于連續參保狀態,但中斷期間所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十)符合《關于印了〈徐州市離休干部遺屬等有關人員醫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徐政辦發[2000]127號)文件規定參保的離休干部遺屬,連續實際繳費達到10年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退職人員繳費年限的計算參照退休人員規定執行 。
(十一)參保單位在破產、改制、關閉時,應為其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規定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
(十二)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前按我市有關規定標準辦理一次性繳費的,不再按本規定執行;7月1日以后已辦理一次性繳費的,由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繳費年限,并與原規定對比,多繳的部分予以退還 。
(十三)退休人員的大病醫療救助費,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對于本通知實施前退休的人員,在本通知實施時一次性計提10年;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在退休時一次性計提10年,以后用人單位不再繳納;由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救助費按年繳納 。
(十四)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由參保單位或參保個人填寫申請表,由具有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審批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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