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醫療救助標準一覽 寧夏低保醫療救助政策

醫療救助標準
1、對以下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資助:
(一)對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資助;
(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給予定額資助 。
2、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支出后,對符合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個人自付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起付線以下部分),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補助:

(一)對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不設起付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補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補助數額不得超過年度補助限額;
(二)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設定起付標準,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補助數額不得超過年度補助最高限額;
(三)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經過第一項規定的補助后,對剩余超過年度補助限額一定數額的部分可以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補助數額與第一項規定的補助數額累計不得超過年度補助最高限額 。
3、救助對象需轉診治療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未按照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
4、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筆結算,不限定就醫次數 。
注:救助對象有多重身份的,按照標準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補助,不得重復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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