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戶中合法穩定住所及佐證材料是什么?

合法穩定住所:
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賃的國有直管公房、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職工居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人才公寓、農村地區住房 。
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
1、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需同時提供房屋信息查詢記錄和購房合同);
2、租賃國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門公房租用有效憑證;
3、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
4、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單位分房證明;
5、安置房提供安置協議;
6、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門有效憑證 。
農村地區住房佐證材料:
指已確權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未確權有證住房出具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或成都市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未拆遷無證住房由農村房屋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已安置但無證住房出具拆遷安置協議(協議遺失的由安置部門或街道、鄉鎮進行核查) 。
部隊營房證明:
指部隊營房管理部門出具的分房證明和派出所登記的居住信息;
無房佐證材料:
指經房管部門系統查詢的全市個人住房信息,顯示其名下無住房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記錄》(30天以內) 。
【成都落戶中合法穩定住所及佐證材料是什么?】辦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時,房屋由街道、鄉、鎮政府統一拆遷,處于安置過渡期且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夫妻雙方本市無房佐證材料申請,落戶公共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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