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司為員工購買口罩的費用能稅前扣除嗎?( 二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
8.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問題,涉及的征管、政策問題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如:單位員工把捐款給公司,由公司統一捐贈,個人怎么在計算個稅時候稅前扣除?個人捐贈的口罩等物資如何確認金額?
答:可以參照,本次疫情個人捐贈全額扣除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
9.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這個文件里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都包含什么內容?
答: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
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三條中提到的物品和貨物是否有具體范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涉及所得稅捐贈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的問題 。根據2020年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只要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捐贈,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并且這些捐贈的用途是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額扣除政策 。即稅收政策只強調捐贈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贈了什么物品和貨物 。
11.
我單位和員工個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捐贈,全額扣除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超過部分是否可以結轉?
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全額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問題 。如果出現虧損的,可以按照規定虧損正常結轉 。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政策體系框架下,尚無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相關規定 。因此,個人捐贈是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 。
12.
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治任務醫院的團體醫療傷害保險(保險是給醫護人員的),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的免征增值稅優惠嗎?
答: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
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治的醫院無償提供保險服務,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貨物捐贈范疇,但可以按照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其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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