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
領取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未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到齡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未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從批準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2010 年10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2.2010 年10月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齡超過15年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繳費滿15年;
3.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未按規定逐年繳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額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乘以差額年限補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也可以逐年繳費至繳滿差額年限后再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本款所稱“批準的待遇享受之月”,是指在參保人員符合條件后,街道(鎮)人社所受理享受待遇申請的次月 。
待遇標準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1.基礎養老金實行市區統一標準,在此基礎上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加發繳費年限養老金,每超過一年加發基礎養老金的1% 。對65周歲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適當傾斜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公布 。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或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死亡當月6個月的基礎養老金 。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 。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不能重復領取 。
(三)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期間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予辦理,屆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其到齡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并從期滿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從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四)參保人員符合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所提出待遇享受申請,經街道(鎮)人社所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經辦機構復核并計算待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障卡實行社會化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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