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關于規范職工醫保轉移接續期間參保人有關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期間參保人員有關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21〕5號),為完善公平適度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現就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轉移接續期間參保人員有關待遇享受政策通知如下:
一、規范職工醫保關系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時待遇享受銜接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時,應及時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期間待遇享受銜接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無中斷繳費情形的,即從原參保地末次繳費月份的次月開始在新就業地繳費的,在新就業地繳費當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以結算時間為準)由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原參保地末次繳費月份的職工醫保待遇由原參保地負責 。
(二)有中斷繳費情形的,中斷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可由參保人員個人在按新就業地職工醫保繳費規定補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視作連續參保,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按規定劃撥,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未按規定補足醫療保險費或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原則上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不再予以報銷 。
二、實行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互認
各統籌地區對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規范繳費年限互認,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
(一)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參保人員,各統籌地區應當對其在不同統籌地區、不同時間段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互認,并累計計算 。
(二)各統籌地區要及時調整并取消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時“在本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必須達到規定年限”的政策或類似政策 。
三、明確省內流動就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享受地的確定規則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與職工醫保參保地不一致的流動就業人員,按下列規則確定其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享受地:
(一)流動就業人員在職工醫保參保地參保之前,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應將參保人員醫保關系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并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關于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后,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
(二)流動就業人員在職工醫保參保地參保之前,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沒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以及流動就業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省本級的,應按照職工醫保參保地關于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后,在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
四、統籌做好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有關待遇保障工作
對人口流入較多的統籌地區,在建立省級統籌制度時,統籌考慮人口流入對不同地區基金收支的影響,并建立相應的調劑機制 。
統籌地區對轉移接續待遇銜接等規定更有利于參保人員的,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執行 。
外省參保人員到我省流動就業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允許各設區市在處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問題時,對繳費年限、是否接受到達退休年齡的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等方面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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