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是什么 無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無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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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戶為單位,對申請家庭財產狀況及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進行核定 。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具體為:
(一)工資性收入 。包括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服務收入;
(二)經營凈收入 。包括從事各類合法經營服務活動獲得的凈收入(含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還款、有價證券及股息紅利、儲蓄性保險收益和各類財產孳息等投資收入,房屋、車輛、土地等出租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知識產權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離退休金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補)償金、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應當獲得的贍養、撫(扶)養費、離異財產分割、接受饋贈和繼承等收入;
(五)經認定的其他收入 。
下列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含傷殘撫恤(保?。┙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四)政府發放的尊老金;
(五)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以及“失獨”家庭的扶助金;
(六)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獎學金;
(七)政府、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款物;
(八)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九)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個人自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十)參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所得;
(十一)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住房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臨時生活救助金、慰問金(品)和救災款物和慈善機構給予的慈善救助金;
(十二)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護理補貼、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重殘補貼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民政部門發放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三)歸僑生活補助費;
(十四)依法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
家庭財產包括房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儲蓄性保險、投資本金、汽車、家電設備、收藏性金銀、珠寶、首飾、古玩、字畫等 。
家庭金融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債券、基金、金融理財產品、儲蓄性保險、投資本金等 。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計算: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
(三)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且以后不再予以補發的,經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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