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獨生子女證補貼 福建獨生子女補貼政策依據

福建獨生子女補貼政策依據(最新)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并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
【福建省獨生子女證補貼 福建獨生子女補貼政策依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財政行政部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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