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高層次人才安居租房補貼申請指南

一、申請條件
經我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申請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江門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限頂尖人才),或來我市創業;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圍內無持有任何房屋產權(房屋產權指住宅或商業類公寓房屋產權);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江門市享受過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4.在申請租房補貼期間,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同時在江門市享受實物出租,且用人單位不提供住宿 。
二、提交材料
(一)頂尖人才申請材料
由聘請頂尖人才的用人單位負責提供:
1.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安居租房補貼申請表;
2.頂尖人才身份證(護照)、頂尖人才佐證材料;
3.用人單位出具的在江門工作時間材料(模板) 。
(二)其他高層次人才申請材料
1.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安居租房補貼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護照),已婚的申請人還需提交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或戶口本、結婚證;
3.已購買住宅和商業類公寓房屋產權但未交付使用的,需提交購房合同 。
至購房合同交房時間但仍未交付使用的,租房補貼申請人應提供房產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的佐證材料(明確未交付原因和預計交付房屋使用時間);不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的,租房補貼發放截止時間為其購房合同所列明的交房時間 。
三、受理機構(部門)
2.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審核后,在合同(協議)期限內,將當年可享受補貼一次性發放給申請人 。
【江門高層次人才安居租房補貼申請指南】六、 管理要求
1.租房補貼定額發放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執行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是指2016年3月11日(含11日)后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時間以其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時間確定),現已享受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安居租房補貼的,或本指南執行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審核的,按本補貼標準和發放辦法執行 。
2.頂尖人才實行按日定額發放,以用人單位填報的實際工作期限計算 。
3.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應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從不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補貼,同時將剩余補貼全額退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將相應的資金全額退回受理機構(部門);如有瞞報的,一經發現,按騙取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
4.申請人沒有變更用人單位的,次年起,繼續在合同(協議)期限內按原渠道、原標準發放補貼;在市內變更用人單位的,自離開原用人單位的次月起,申請人應及時將剩余補貼全額退回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應將相應的資金全額退回受理機構(部門);申請人可按新用人單位重新提出申請,發放期限累計計算 。
5.在享受期內,高層次人才等級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從等級發生變化的次月提出租房補貼申請 。
6.本補貼由受理機構(部門)按照經辦、審核、審批(受理機構或部門負責人)三級審核程序審定發放 。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退回已發放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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