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入境辦證大廳 泉州往來港澳通行證換發服務指南

一、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一)有效期不足6個月 , 或者短于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的;
(二)持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三)補充申請免登記使用港澳自助通關服務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
二、申報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三)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交驗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 , 交驗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 , 交驗戶口簿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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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滿16周歲的 , 由其監護人陪同 , 除上述申請材料外 , 還應交驗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 , 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 , 并提交復印件;監護人無法陪同的 , 可委托他人陪同 , 還應提交監護人委托書 , 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 , 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項申請材料外 , 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意見;
(七)現役軍人 , 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 , 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及復印件 , 以及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意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 并按規定接受指紋信息采集 。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 ,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向申請人出具《受理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 , 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四、辦理期限
(一)福建戶籍居民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發 。因特殊情況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的 ,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 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
(二)福建省外戶籍居民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 。
(三)因奔喪、治療重癥、探望危重病人 , 入境許可有效期即將屆滿 , 緊急出境參加緊急會議、談判、簽訂合同或處理境外突發事件 , 出境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 , 可憑相應材料申請緊急辦理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 。
五、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60元/張 。
六、受理部門
可向省內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向相應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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