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依法規范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學員預付費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經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地在我省且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校外線下線上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
第三條機構自主在注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托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收繳學員預付費用,并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費資金 。
因終止辦學或合并、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完成專戶變更,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第四條機構向學員預收的費用須全部繳入本機構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戶中,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收取 。機構申請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預收費托管協議,明確委托授權內容、資金劃轉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并授權開戶銀行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交易、余額等信息 。
第五條機構開展培訓應當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
第六條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 。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
第七條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當協調一致 。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
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
第八條機構可采用全額保證金監管模式進行過渡,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保證金總額不得低于機構所有學員單次收費周期繳納的總金額 。總金額可按上年度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次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
第九條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學員索要發票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第十條 機構不得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 。
第十一條 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繳費方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
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當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繳費方一次性退還 。
第十二條 學員與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 。
第十三條 學員與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學員與機構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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