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不簽合同有什么后果

【員工故意不簽合同有什么后果】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有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 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但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完全在勞動者 , 就無需支付二倍工資,但因用工已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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