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 什么情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 什么情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下列情況公安機關不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 什么情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 , 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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