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 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文件

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 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文件

濟南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時,按照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由政府對相關權利人的房屋實施補償的行為 。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合理、程序正當、妥善安置的原則 。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轄區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 。
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功能區管委會”)依法依規承擔其管理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 。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城管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協同做好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 。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組成部分 , 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組織聽證、補償登記等程序與土地征收工作同步進行 。土地征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七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
第八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勘測定界單位及相關權利人,共同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宅基地的位置、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開展現狀調查 。相關權利人應當按規定時間參加現場調查確認,不能直接到場的,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
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 , 采取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并載明異議反饋渠道,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
權利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復核并妥善處理 。權利人對復核結果拒絕確認的,應當記錄在冊 。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現狀調查情況,組織相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 涉及房屋補償的,應當包含房屋補償范圍、補償對象、方式和標準、擬安置地點等內容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采取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 , 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以及聽證權利等事項 。
因項目建設需要 , 土地征收范圍外的房屋與土地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的,應當一并納入房屋補償范圍 。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費用實施測算 , 并確保補償資金足額到位,??顚S?。
【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 濟南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文件】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補償登記結果,組織相關部門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 涉及房屋補償的,安置協議應當包含房屋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擬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
第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實施評估 。
第十三條 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積極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相關權利人 , 并依法組織實施 。
相關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的實施 。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檔案 , 并對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監督 。
第十五條 宅基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原則上以權屬證明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
對于無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文件的,由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依法依規組織認定并公示 。宅基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建房時該區域的宅基地審批控制面積,建房時該區域無宅基地審批控制面積標準的 , 最高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 。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補償,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權利人公平、合理補償 。
第十七條 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按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 , 并依法依規重新安排宅基地 。
第十八條 選擇房屋安置的,可選擇以宅基地面積或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確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依據 。
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對于一戶多宅的,只按照其中一處宅基地予以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原則上按照宅基地批準面積或認定面積確定 。
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安置人口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認定,在充分考慮公共面積分攤的情況下,原則上多層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小高層不低于43平方米、高層不低于47平方米 。原房屋面積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復的濟南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
安置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質量安全標準和交付使用有關規定 。
第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辦法確定房屋安置面積后,由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場價格,經依法評估后予以補償 。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向房屋相關權利人支付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妥善解決相關權利人的生產、生活問題 。
對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時涉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合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經依法評估后,可采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式予以補償 。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向相關權利人支付設備搬遷和安裝、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 。
第二十二條 公共公益設施需遷建安置的,由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照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依法遷建安置后,由相關權利人按規定自行復建 。
第二十三條 平陰縣、商河縣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批準征收的集體土地 , 仍按原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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