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示范條款 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示范條款 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示范條款
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是南昌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據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 , 南昌仲裁委員會依法不能受理 。因此,請根據格式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的不同表述,選擇適用以下示范仲裁條款: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
2、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 , 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①種方式解決:①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
3、如合同糾紛已經發生,但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的,要積極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經協商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其協議內容可表述為:
【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示范條款 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之間因履行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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