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上班時間因病外出買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莆田上班時間因病外出買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問:莆田上班時間因病外出買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職工為治療腹痛外出買藥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 , 其目的仍是為了繼續工作,應認定其外出買藥的時間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從公司到藥店應視為其上下班途中經過的合理路線 。其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至于其未按照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外出買藥,應屬違反單位勞動紀律,而違反單位內部管理的行為 , 并不影響工傷認定的性質 。

附:
【莆田上班時間因病外出買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條件: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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