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工傷如何認定 西昌傷殘鑒定機構

西昌市工傷如何認定 西昌傷殘鑒定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是指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本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這一規定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實行的多方責任制度不同,它體現了工傷保險遵循的雇主責任原則 , 其理念源于工傷是由工作原因帶來的,保險責任應由雇主來承擔 。目前 , 全世界有160多個國家實行了工傷保險制度,保險費均由雇主承擔繳費責任,職工個人不繳費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西昌市工傷如何認定 西昌傷殘鑒定機構】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
更多有關西昌社保信息,請點擊【西昌社保專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