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2年自治區工傷保險工作要點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2年自治區工傷保險工作要點的通知

一、繼續大力推進擴面工作,依法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類職業人群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一)大力推進事業單位等參保工作 。各地要對本地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人員及其參保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切實有效的針對性措施,盡快將除參公事業單位以外的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各類組織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
(二)繼續鞏固和推進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參保工作 。各地要抓住煤炭法和建筑法修訂案實施的有利契機,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法賦予的強制措施,依法大力推進尚未參保的各類礦山、建筑施工企業等參加工傷保險 。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做好對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的專項調研督查工作 。
(三)積極推進各類服務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在繼續做好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企業參保工作的基礎上,要加大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

二、進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工傷保險配套規章和相關標準
(四)研究修訂《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研究制定工傷保險區級調劑金管理辦法 。指導各統籌地區盡快制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貼標準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地區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標準 。
三、確保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待遇落實到位
(五)繼續落實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妥善解決好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 做到政策不封口,隨申報、隨審核、隨納入 。重點做好自治區及地方財政的資金補助、企業躉繳資金的落實到位 。通過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區級調劑金制度、費率調整措施,確保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待遇支付 。
四、繼續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 做好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

(六)做好2011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護理費、工亡撫恤金標準的調整工作 。
五、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七)加強對工傷認定的指導,提高工傷認定質量 。搜集整理工傷認定典型案件,適時召開案例研討會,充分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 。指導各地探索建立工傷認定疑難案件的部門協調機制 。簡化規范工傷認定程序,方便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
(八)加強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指導 。待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修訂后,研究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和實施工作 ??偨Y、推廣各地勞動能力鑒定經驗,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咨詢制度 。指導各地做好《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
六、推進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
(九)抓緊研究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 盡早解決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障問題 。已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部分地區 , 要總結經驗,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

(十)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指導各地貫徹實施《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 。完善細化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指導地方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工作 。
(十一)進一步規范工傷康復試點工作 。對前期工傷康復試點工作進行調研和階段性總結 , 對各地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的總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 。加強對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的監督和規范化管理 。通過進一步完善協議的方式,建立對工傷康復試點機構的跟蹤考核機制 。
(十二)加強對已公布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的監督和跟蹤檢查 , 指導各地完善配置服務協議內容 。建立對區本級事業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機制 。
七、加強基礎管理工作 , 推進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
(十三)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做好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待遇支付工作 。研究工傷待遇調整后基金收支平衡問題 。
(十四)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統計工作,增強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分析 , 為完善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
(十五)加快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 。指導統籌地區積極配合 , 共同做好建立認定、鑒定、工傷經辦信息共享、程序銜接的統一的工傷信息網絡工作,盡快實現全區工傷保險聯網監測數據上報 。
(十六)加強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宣傳和干部隊伍培訓工作 。2012年4月底至5月初在全區開展一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集中宣傳活動 。加強對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工傷認定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工傷保險干部隊伍的素質 。
【關于印發2012年自治區工傷保險工作要點的通知】(十七)指導各地完善工傷保險機構隊伍建設 。開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及表彰活動,組織工傷保險系統窗口單位向先進典型學習,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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