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流浪救助離站規則 烏蘭察布市救助站

烏蘭察布流浪救助離站規則 烏蘭察布市救助站

離站準備
1、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助人員需求,幫助其聯系親友,并為受助人員提取親友匯款提供幫助 。
2、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 。受助人員臨時生活困難已經解決的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其做好離站前準備并適時安排離站 。
3、受助人員在醫療機構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適時安排離站 。
自行離站
1、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主動要求自行離站的,應當填寫《自行離站聲明書》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為其辦理離站手續,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 。
2、 自行離站人員沒有交通費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實際需求提供乘車憑證和必要的飲食 。
3、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與當地(火)車站、港口協商購買、印制、查驗及退返乘車憑證的具體方式,加強對受助人員乘車憑證的管理 。
乘車憑證應當方便受助人員到達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達車、船交通工具的,應當提供直達乘車憑證 。確需中轉的,應當告知受助人員中轉地站名、中轉地救助管理機構地址及聯系方式 。

4、救助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受助人員提供現金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費的,一般不超過20元,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受助人員簽收字據 。
【烏蘭察布流浪救助離站規則 烏蘭察布市救助站】5、受助人員未辦理離站手續、擅自離開救助管理機構或醫療機構的,視為主動放棄救助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文字記錄并保存相關資料 。
接送返回
1、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以下簡稱“特殊困難受助人員”) , 應當由其親屬接領返回 。
2、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查驗接領人身份證件,保留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清點交接寄存物品 , 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 。接領人拒不提供身份證件、證明材料或拒不簽字確認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員 。受助人員患病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將受助人員病情信息告知接領人 。
3、親屬不能接領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回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安排接送返回 。
4、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通報特殊困難受助人員人數、健康狀況、家庭信息等基本情況 , 就接送方式、交接時間和地點等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并在交接時辦理交接手續 。

5、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護送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安排車輛到(火)車站、碼頭等到達地點接應 。
6、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就接送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上級民政部門協調解決 。
7、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接送特殊困難受助人員人數、健康狀況、風險隱患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人數及交通方式 , 必要時應當安排醫護人員隨行 。接送途中發生意外情況的 , 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妥善處置并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 。
8、護送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受助人員親屬做好接收準備,并在交接時辦理交接手續 。
9、聯系受助人員返家時 , 其家人明確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提前聯系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和居(村)民委員會到場,請其依法維護返家人員權益 。
10、受助人員確已無家可歸的,其戶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收受助人員,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受助人員因長期流浪被注銷戶籍的,其戶籍注銷地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收受助人員 , 并協調公安機關辦理恢復戶籍手續 。

11、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導,根據各救助管理機構自身條件、地理位置等情況,確定跨省接送單位,及時更新、發布并上報本省具備跨省接送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名單 。
終止救助
1、受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終止救助: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離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家庭信息;
(三)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繼續救助的情形 。
2、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受助人員解釋終止救助的原因,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并向受助人員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一式兩份) 。
其他情形
1、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批準,受助人員移送至有關機構長期安置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與相關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
2、受助人員被司法機關帶離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查驗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證件或執法證件,保留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工作人員身份證件或執法證件復印件,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 。
3、受助人員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內因突發急病等原因經急救機構確認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鑒定書 。
4、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死亡受助人員親屬處理好后事 , 清點交接寄存物品 , 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 。親屬不能前來的 , 應當取得其同意火化的書面證明材料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 。親屬明確拒絕前來的,應當留存其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
5、無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員身份或無法聯系到其親屬的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公告 , 公告期30天(當地對無主尸體處置有規定的,依照當地規定處置) 。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 , 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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