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濰坊停車收費標準和規定

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濰坊停車收費標準和規定

關于印發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經市政府同意,市發改委會同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 對《關于印發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濰發改物價[2018]84號)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附件: 1. 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濰坊城區停車服務收費等級劃分
3.濰坊城區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收費最高限價
濰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濰坊停車收費標準和規定】濰坊市公安局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價格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 46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定價目錄》 、《關 于轉發發改價格[2015]2975號文件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 25號)、《關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魯建城建字[2020] 7號)、《關于推 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實施意見》(魯建發[2021]4號)、《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濰政發[2019] 2號)、《關于開放公共場所限時免費供市民停車的實施意見(試行)》(濰辦發電[2021] 3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各類車輛停放的經營性停車場所(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根據職能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 。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本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中心城區范圍內停車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
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區轄范圍內停車服務收費的日常管理工作 。
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轄范圍內停車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及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條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停車場所在位置和車位供求狀況等實行等級管理 。
第五條 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場(停車位),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濰坊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
第六條 配建停車場、 公共立體停車場、涉案停車場和城市規劃區域以外的游覽參觀點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單獨制定 。第七條根據停車場經營性質等,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管理 。
(一)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包括政府財政性資金、城投公司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屡F貳⒊嫡盡⑻逵幕」蕁⒄傅技劬扒?、交通场站停滁h 。?對外開放的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壹s吧姘竿3黨?。

(二)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包括集貿商超、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車?。?內部停車場提供社會服務,及停放?;愤\輸車、渣土車等專業性車輛的停車場 。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 導價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簡稱政府指導價停車場),定價的依據是停車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 。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簡稱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包含建設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和利潤 。第九條停車場開業前應向所在地縣級價格主管 部門申請確認價格管理形式 。經確認后,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按相應收費等級執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停車場依法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申請確認價格管理形式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車服務價格管理形式確認表;
(二)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三)涉案停車場除_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與執法機關簽訂的使用協議;
(四)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資料 。
價格管理形式確認后需要調整的,應重新申請 。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 理的停車服務,按照“中心高于外圍、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內、白天高于夜間”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 , 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 。

全面推行電子計費,推廣使用視頻樁、高位視頻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無人值守、自動計費繳費,推廣使用“ETC”、“先離場后付費”等快捷收費方式 。對使用“ETC”付費車輛實行八五折優惠 。
第十一條 政府指導價停車場,分白天和夜間兩個計費時段 。白天從7時到19時 , 計時收費;夜間從19時(不含)到次日7時(不含),計次收費 。白天以1個小時為計費單元 , 累加計費,不足1小時的按一個計費單元計費 。白天和夜間每次停車均免費停放2小時,2小時后收費 。
停車場為二輪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小型車輛提供停車服務時,計次收費 。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 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益性場所配建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 。確需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
第十三條 政府指導價停車場, 新能源汽車白天和夜間每次停車各免費停放3小時,3小時后收費 。新能源汽車在停車場內公共充電設施上充電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 城市道路、醫療衛生場所、學校等 , 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開放公共場所限時免費供市民停車的有關規定 。
第十五條 市場調 節價停車?。?由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經營者應當提供價格合理的停車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虛假標價、價格歧視、降低服務標準變相漲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
鼓勵市場調節價停車場對2小時內停車免費 。提倡對“ETC”付費車輛、新能源汽車等實行更優惠的停車服務費減免政策 。
第十六條 所有停車場均實行收 費公示制度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在停車場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由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制的停車服務收費公示牌,標明停車場性質、收費等級、車輛類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免費辦法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
第十七條 除涉案停車場及停放?;愤\輸車、渣土車等專業性車輛的停車場外,各類停車場應對軍車、殘疾人專用車輛(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警車和消防、搶險、救災、救護等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
第十八條 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停車場是指停 放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車輛的停車場 。
本辦法所稱公共立體停車場是指在地上或地下公共場所,用構筑物搭建的不少于兩層停車平面的停車場 。
本辦法所稱配建停車場是指按相關規定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關于印發濰坊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濰發改物價[2018] 84號)和《關于延長濰坊城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期限的通知》( 濰發改物價[2018] 8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
附件:停車服務價格管理形式確認表

相關經驗推薦